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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科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9  信息来源:  作者:

                              

 

中共平阴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科级干部人选署名

推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平阴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平阴县科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阴委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平阴县科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升降规定》)及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署名推荐科级干部人选,是指各级党组织或领导干部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干部基本情况的了解掌握,按照《条例》和《升降规定》有关要求,以署名方式负责地向县委推荐科级干部人选的方式。

第三条 署名推荐必须遵循《条例》和《升降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原则。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署名推荐镇(街道)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纳入县委管理的科级干部人选。

第五条 推荐主体。署名推荐的主体包括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不是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六条 推荐对象。被推荐的科级干部人选应当具备《条例》和《升降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符合职位要求;一般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

第七条 方式方法。署名推荐主要包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推荐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两种方式,具体方法为:

(一)党委(党组)集体推荐时,应在综合考虑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如实填写《科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登记表》;全面介绍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德才表现,说明推荐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选,不得以组织名义推荐。

(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要以署名方式填写《科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登记表》,全面介绍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说明推荐理由及拟用意向。

第八条 资格审核。县委组织部根据《条例》和《升降规定》有关要求,将对被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其中,不符合推荐要求的视为无效,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九条 结果运用。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选,由县委组织部结合班子建设需要和干部自身特点等,及时纳入署名推荐科级干部人选数据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或干部动议时的参考人选。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原则上不得推荐与自己有下列关系的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适应从严监管干部新常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凡“带病推荐”的,将按照“四项监督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其中,以组织名义推荐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署名推荐干部人选,是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举措。凡有推荐意向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必须如实填写《科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登记表》并署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人选提名推荐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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